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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如何

周** 广西-北海 抵押担保咨询 2024.05.17 08:52:00 346人阅读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法律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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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的法律效力在于,未经预告登记人的明确同意,若出卖人继续对该项不动产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均无法使其产生物权效力。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涉及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财产所有权的协议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来实现物权权益,可依据约定向相应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经过预告登记手续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益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已被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此类处分行为将不具备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正式登记之日起满90日仍未有任何一方提出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自动失效。

2024-05-17 12:3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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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定功效在于:
在未经预告登记权人的许可情况下,若出卖方擅自再就同一不动产实施产权处分行为,此种行为并不具有任何的实质性物权效应。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倘若当事人之间签署了关于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交易的合同,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实现物权变动的目的,依照合约内容,当事人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预告登记申请。
自预告登记完成之后,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人的明确同意,否则任何人对于该不动产的处分都将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预告登记完成后,若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之日起满90日仍未提出正式登记申请,则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24-05-17 08:53:00 回复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哪些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的立法理由为:“预告登记的功能是限制房地产开发商等债务人处分其权利,……以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债权……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在已出售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即该规定是为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解决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开发商一房二卖,或者对已销售给购房者的期房私自设定抵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而规定的,其实质是为了限制开发商对预购商品房的处分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可视为是一种准物权,或称之为“次抵押权”,其效力弱于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优于债权理由为:一是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合同成立之时,贷款银行已经按照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次性将全部贷款划转到开发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即权利人已经为获得物权保护而先期支付了对价;二是预购商品房虽无权属证书,但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的开发商前期已投入了25%以上的工程建设总投资,并且已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即期房及其附着的土地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是一项尚有待法律明确其权利边界的财产;三是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向登记权利人发放登记证明,即该登记权利已经履行向社会公众公示的程序3、预告登记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作为一种临时性登记行为,既不是行政部门对期房交易的监管行为,也不能等同于直接产生支配效力的抵押登记,其设立目的在于期房买卖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因房屋建造等各种原因而导致相当长时间的间隔,为平衡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法律赋予了抵押预告登记能够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但鉴于不动产物权尚未成立,不具备法定的抵押登记条件,故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效力4、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目的仅是为了保障将来能对享有抵押权,即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在抵押权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直接享有抵押权,亦不能据此主张享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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