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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成立及判刑包括什么

蔡** 江西-九江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16 17:25:00 458人阅读

强奸罪的成立及判刑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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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强奸罪的法律构成要素如下:
首先,行为人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对女性进行强行性交的行为;
其次,被害人必须为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
对于实施此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将面临三年起至最高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惩罚,若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强制性的猥亵或侮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对于在公众场合或群体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者,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其刑罚将从五年有期徒刑起步,直至最高可达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4-05-16 17:26: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的证据认定标准
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你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你的意愿的。
如果你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你不是自愿的。
另外想一想在强行与你发生关系当中你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具体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您好,关于强奸立案的证据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证据认定标准
除了强行发生关系的直接证据外,同时要有证据证明,你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你的意愿的。
如果你身上有伤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你不是自愿的。
另外想一想在强行与你发生关系当中你是否还有其他反抗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反抗时用到的东西。具体如现场遗留物,嫌疑人的毛发,留有嫌疑人体液的物品等,可以提交给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搜集证据,对被害人进行法医鉴定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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