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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有偿吗

何*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6 14:20:00 363人阅读

传授犯罪方法罪可以有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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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相关界定,它主要指的是行为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故意将犯罪的详细经验和技术直接传授给他人的恶劣行为。
如果某人触犯了这个法律条款,根据我国刑法第295条的明确规定,其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
而如果情况严重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若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就需要接受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2.对于被拘留的人员来说,他们在拘留期间有任何不当行为,拘留所都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相应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拘留所内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2)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的;
(3)故意损坏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
(4)策划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5)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6)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7)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于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将由管教民警进行决定并执行,同时也会被记录在被拘留人的管理档案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024-05-16 14:21: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的不同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的罪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不是的罪名,也不具有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 第三,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四,传授犯罪方法罪与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第七,传授犯罪方法罪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或不同对象传授了数种犯罪的方法,通常也只能构成一罪;而中,行为人向同一对象教唆了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则构成数个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尽管本罪所可能侵犯的间接客体已经不是其行为直接所致,但是,传授者在向被传授者传授某一特定犯罪方法时,对被传授者掌握并利用这些方法去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他对因传授内容而确定的社会关系的侵犯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有侵犯行为。至于被传授人是否接受传授或是否运用此方法去进行犯罪,不影响传授者对社会关系的侵犯。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行为人构成本罪,所传授的必须是犯罪方法。这里的犯罪方法,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等,如果所传授的只是一般的违法方法,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实践中多为具有犯罪经验和技能的人,如盗窃、抢劫、流氓等犯罪分子,尤其是惯犯、累犯。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为了使他人接受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去实施犯罪而故意向其进行传授。至于实践中那些因说话不检点,随意散布一些道听途说的犯罪方法,或者在工作中如教授武术、修配钥匙、化学知识、讲课、写作以及司法人员在职务范围内剖析犯罪方法,等等,即使有失误,甚至被人利用来犯罪,因其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不应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有的是为了网罗犯罪成员,有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论行为人出自何种动机,只要其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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