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1、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判刑标准为:行为人构成该罪,情节较重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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