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其本质上是行为人为寻求刺激或发泄情绪而故意挑起事端,从而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社会秩序进行破坏,进而导致公共场所的秩序出现极度混乱的恶劣状况。
此种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并非特定人群,其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了我们的社会公共秩序以及他人的身心健康权益两个方面。
然而,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它的实质在于客观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其侵害的客体自然就是他人的生命权。
在主观方面,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明确意图。
因此,从定义、犯罪目的、侵害对象以及客体等多个角度来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24-05-16 13: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