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管辖权有效性需满足以下典型构成要素:
首先,该管辖协议必须以正式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
其次,该管辖协议所选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存在于几个特定的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地域范围之内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
再者,该管辖协议只在一审民事案件中适用,且仅仅限于对因合同纠纷等民事财产权益争议引发的诉讼事项起到调整作用;
最后,该管辖协议修改的对象只能是一审地域管辖权方面的内容,而不能涉及到级别管辖权及专属管辖权的变更。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中有关于管辖权之约定,则该约定具备如下几个构成要件时即为有效:
首先,此类管辖权协议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其次,其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这四个特定地点之间;
再者,此种协议管辖制度仅仅适用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且仅限于那些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争议而引发的诉讼请求;
最后,尽管协议管辖可以对一审地域管辖产生影响,但是它并无权改变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既定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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