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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恶意诉讼被告怎么办

杨* 广西-北海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16 12:27:00 424人阅读

原告恶意诉讼被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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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虚构事实真相,旨在通过诉讼程序规避自身责任,或是故意增加他人责任负担,乃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即是。
在此情况下,控方须于答辩期间果断发起反诉行动,并提供有力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至人民法院的起诉申请,抑或被告据此提出反诉动议,皆需同时随附满足起诉条件所需的充分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基础,以及针对对方诉讼请求所进行的反驳,均负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义务。
若无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024-05-16 12:29:00 回复

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补救措施,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3、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应当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当然,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是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而不是要法官于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代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告证据材料的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规定,当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法官认为其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缺席审理毕竟不同于对出席审理。当缺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诉讼材料时,法官仅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值得怀疑。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时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肯定会考虑到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又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或诉讼材料作为参考时,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尚有疑问。


1、可以向审判庭反映,检举揭发该情况。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人民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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