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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一)对于医疗行为所引发的侵权诉讼,受害者(即患者或其合法代表人)需负担起提供证据的主要责任。
其需要就自身遭受的损害及是否曾经接受过医疗服务这两个关键点进行举证,其中损害的范围涵盖了病患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损失,以及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
而关于接受医疗服务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缴纳费用等相关诊疗程序予以证实。
(二)在涉及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方,需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需证明病患的损害结果与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性。
其次,医疗机构还需证明自身并无任何医疗过失。
具体来说,可能导致免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损害结果系因医疗意外所致。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或者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此类“并发症”须为难以预见且难以避免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免责的依据。
3.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
若病患及其家属未能积极配合治疗是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唯一原因,那么医疗机构可因此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若病患及其家属未积极配合治疗仅为损害后果出现的部分原因,且医疗机构亦存在过失,则应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024-05-16 10:24:0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