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过程中,交易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版文件可能会被相关方回收保管以供后续办理各项手续之用。若该行为确系为了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程序,那么这将是完全合法且合理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从签订合约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分别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申请。待所有备案手续顺利完成之后,开发商将会及时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已经完成备案手续的合同文本。
2024-05-15 19:51:46 回复
解析:
当购房合同原版被开发商收取时,倘若这是为了办理商品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那么这种行为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签署合约的那一天起,开发商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商品预售合同提交至当地的房产管理局与市、县级别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在备案程序顺利完成之后,开发商将会及时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已经备案的合同以供存档。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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