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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通常情况下,被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在债务完全清偿完毕后,他们名下的资产可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解除冻结措施,但这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各项责任义务,那么人民法院将依据职权,对其应对承担之法律责任部分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024-05-15 13:0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