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伤情鉴定通常是必要的步骤之一。虽然伤情鉴定并非强制要求,而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但是如果伤势已经达到伤残等级,则必须对其进行鉴定以便准确计算赔偿金额。在实际案例中,若造成的伤害轻微并未构成伤残,当事人可选择暂且无需进行鉴定;
然而,如果受害者的伤势已达致残程度,那么进行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将有助于更精确地确定受害者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解析:
在此类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伤情鉴定乃是必要环节之一。
然而,伤情鉴定并非强制性的,而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
然而,若涉及到伤残等级的评定,则必须进行相关鉴定。
在实际操作中,当交通事故导致轻微伤害时,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进行鉴定;
而对于造成受害者伤残的情况,则必须进行鉴定,以便更为准确地计算出受害者应得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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