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完财产后,又前往婚姻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从而逃避债务的情况,应依据实体法规则,确认被告人与其配偶之间关于财产分配的行为无效,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裁定追加被告人的前任配偶作为被告人。
(2)对于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离婚逃债案件,不应在诉讼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告人的前任配偶作为被告人,而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先行撤销被告人与前任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待相关事宜处理完毕之后,再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解析:
(1)当被告在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公正机关分割财产之后又从婚姻机关逃脱债务时,应当根据实体法对被告人与其配偶进行强制性的财产分割行为加以判定,确定其效力待定;
然后基于此基础之上,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作为被告人共同参与诉讼。
(2)针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涉及到的离婚逃债问题,我们并不建议在程序中直接将被告人的配偶追加为被告人,而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撤销被告人与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然后再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被告人原配偶为被告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专业解答担保人在诉讼被诉前提早离婚并转移财产,被视为逃避债务行为(1)在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进行财产分割后又于婚姻机关办理离婚以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实体法对被告人与其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行为作出无效认定,并据此裁定追加被告人的前任配偶作为被告人参与诉讼。
专业解答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在正式诉讼前的一年里,有财产被转移,且没有得到足够的补偿,或者补偿远低于合理价值,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恶意逃债。但是,在做出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特别是要看看这种转移是不是真的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阻碍。我们需要全面地分析具体情况,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专业解答诉讼前财产转移是否合法需视情况而定。原则上,公民有权自由处置财产。但如涉及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相关转移。因债务人可能通过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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