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领域,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或授权不当收集、使用和披露他人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参与者或任何个人都不能从事以下行为:
(1) 伪造、销毁或篡改重要证据,从而干扰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进程;
(2) 通过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3) 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法院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者、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 以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 拒绝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于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法院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
在法治社会中,进行伪造证据的行为无疑是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诉讼参与者或其他相关人士,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到重地给予相应的罚款、拘留处罚;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1)故意制造、销毁关键性证据,从而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进程;
(2)采用暴力、恐吓、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者指使、贿赂、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言;
(3)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告、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使用暴力、恐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6)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对于存在上述任意一种行为的单位,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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