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宣告破产之际,其清算偿还的优先顺序如下所示:
首先,企业需承担其步入破产程序过程中所累计发生的各类开支以及利益相关者面临的共同责任负债;
其次,应当按照规定如期向员工支付薪水、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及残疾补贴,同时妥善处理抚恤事宜,确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并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应当将应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的剩余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进行妥善处理;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
解析:
在企业破产后,其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下:
首先,需支付的是因启动破产程序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共同受益债务;
其次,对于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酬、医疗费用、伤残抚恤待遇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再次,应当划拨至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剩余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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