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恐吓学生的行为无疑是违法之举。遭遇此类情况时,相关当事人完全有权利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学校还是幼儿园的在职教职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绝对禁止采取任何形式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任何可能损害其人格尊严的不当行为。
解析:
倘若教师对学生进行恐吓,那么这无疑是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利向教育主管部门寻求申诉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学校或幼儿园内的教职员工们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未成年学生以及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