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作抵押品,仅能对其上所建房产进行抵押登记;
(2)对于存在权属争议、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是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的房地产,均不允许进行抵押活动;
(3)违反建筑法规所修建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搭建物等不可作为抵押品使用;
(4)为满足教育、医疗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需求而建造的房地产亦无法进行抵押事宜。
解析:
(1)土地所有权是不容许抵押的,仅当涉及到房产时方可进行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2)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以及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甚至于已被限制使用的房地产,均不允许进行抵押活动;
(3)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物均无法用作抵押物;
(4)服务于诸如教育、医疗、市政等公众利益领域的房地产也是禁止进行抵押操作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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