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完成笔录入选程序之后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您被要求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并留下笔录时,您通常被视为证人而非嫌犯,因此这一环节并不涉及到刑事拘留等严重问题;
其次,询问笔录又可被称为询问证人笔录,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采用的一种方式,用以记录他们在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过程以及所获得的信息;
再者,询问笔录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要制作相应的笔录;
此外,如果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检察院将会把此案提交给法院进行审判;
最后,在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检察院会继续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理。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院后,若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他们可能会将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检察院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如果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检察院则会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进行审判。
解析:
在经历了检察机关的笔录程序后,后续活动详列如下:
首先,检察机关向您发出询问讯问的邀请,您需要亲自前往该部门接受提问与记录。
然而,此类笔录并非刑事拘留性质,因此无需过分担忧其严重性。
其次,询问笔录,也被称为询问证人笔录,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主要针对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过程及其内容进行详细的文字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询问笔录可作为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询问证人、被害人时必须制作相应的笔录。
再者,若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将会把此案提交给法院进行公开审理。
此外,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后,检察机关将继续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理。
最后,当案件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后,若检察官认为证据尚显不足,他们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对于那些经审查认定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检察机关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而对于事实清晰且证据确凿的案件,检察机关则会将其正式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
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在案及羁押处所等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列明,不再单独移送材料;
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不宜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中使用化名。
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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