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是被认可的,
然而,仍存在如下几项具体的规定与限制条件:
首先,长沙市个人私家小客车的共享出行服务,其适用范围必须限定在长沙市的行政管辖区以内。
其次,对于共享出行而言,其时间安排以及路线规划应尽可能保持一致性作为基本原则。
第三,对于分担部分成本的顺风车服务,每日提供的共享出行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而对于免费的顺风车服务则不设任何限制。
最后,共享出行所产生的分摊费用,仅限于出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成本以及实际发生的道路桥梁通行费用,并按照司机与乘客的总人数进行平均分配。
解析:
在合法范围内,该规定存在以下几点明确的约束条件:
首先,长沙市内私人小客车的合乘出行服务被严格限定在本市行政区域之内进行;
其次,合乘出行以时间和路线基本相同为主要依据;
再者,当涉及到分摊合乘出行部分成本的顺路接送时,每日允许提供的合乘出行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最后,对于免费的顺风车服务则没有任何限制。
此外,合乘出行所产生的费用须仅限于出行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成本以及实际发生的路桥通行费用,并按照司机与乘客的总人数进行平均分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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