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若同时存在数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中存在互相抵触或矛盾之条款时,最终应遵照其中生效时间最晚的那份遗嘱执行;反之,若遗嘱中的条款内容并无任何冲突之处,那么每一份遗嘱均应被视为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此外,我国公民依法设立遗嘱的方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
2024-05-14 12:23:30 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若在同一人的遗产继承关系中同时出现多份遗嘱且其内容产生冲突时,应依据最终订立的遗嘱内容作为裁决依据;
而若遗嘱内容并未相互矛盾,那么每一份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
自然人可通过亲自书写、他人代为书写、口述、录语及公证书等多种形式进行遗嘱订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