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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犯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需要对涉案的财产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其实际价值。
具体而言,可以依据以下步骤进行:
若被盗财物具备合法有效的价格证明文件,则可直接参照此价格证明来确认其价值;
如若没有此类证明文件,或者根据已有的价格证明文件所认定的盗窃金额存在明显不合理性,那么就必须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此外,对于涉及到外币的盗窃案件,应按照盗窃发生当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货币的中间汇率,将其转换成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关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等不同级别的范围时,应当分别视为法律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024-05-13 16:3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