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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担保物权一并转让是否合法
担保物权乃指在债务人未能按照既定期限履行到期债务,或经与债务人以及第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以担保债务能够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得以该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受偿的标的物。担保物权具体包含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等多种形式。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相应地,担保物权亦应随之一并转移。
解析:抵押物权乃指在债务者欲还未到期之债务时,或于债务者以及第三方就偿还债务一事进行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担保的一种手段,债权人有权优先使用担保物权来实现其应得的赔偿额的一类物权。此等担保物权包括了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这三大类别。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当主债权发生转移时,担保物权亦将随之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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