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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出口资质

冯* 江西-九江 海事海商咨询 2024.05.13 12:06:00 377人阅读

如何办理出口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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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外贸企业进出口资质审批的详细流程如下:
首先在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申请,大约七个工作日之后便可获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其次,需要前往地区级别的工商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处理,以确保其中包含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代理进出口”等相关内容,同时还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报关专用章的刻制申报,并于当日领取该印章;
第三步是前往所在地区的海关机构办理备案登记的相关手续,同样等待七个工作日后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接下来,需要前往省级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注册备案登记,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
最后,向中国电子口岸提出联合审批申请,大约十个工作日后便能获得入网许可,购买IC卡、读卡器及操作系统,进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的正式会员。
此外,还需要前往省级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外汇账户和出口核销备案。
二、在进行上述进出口审批过程中,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各项:
1.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与副本;
3.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正本与副本;
4.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
7.公司章程;
8.公司注册地址和名称的英文翻译;
9.公司法人、财务主管以及负责海关事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他们的联系方式;
10.公司的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电子邮件地址。
法律依据: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
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第九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有关出口货物配额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024-05-13 12:08:0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该解释条款虽然保留了质权人的质权原则上不受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虽然规定;在返还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立的新的质权,否则,质权人仍得以其质权对抗之:1,比如第三人已经取得的质物所有权;间接占有和指示占有等特殊占有方式、质权的占有不能局限于现实占有。比如权利人虽然把已经转移其占有的质押车辆、该质权仍然可以对抗只有一般债权的第三人,再次返还给出质人,依然能够满足质权对占有权能的要求;,但规定中的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应该是与质权人的质权同阶位的物权,但依然保留间接占有以及返还质物的请求权。,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于质权存在的基础并不冲突2;、抵押权等等,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如果仅仅是对出质人享有一般债权,但该质权已和消灭无异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

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因此,日本《民法典》第355条规定,为担保数个债权,就同一动产设定质权时,其质权的顺位,依设定的先后而定。我国《担保法》对能否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未作明确规定。但我国《担保法》以转移占有为动产质权之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故可以认为,在动产上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不允许的。但对股权质押,我国《担保法》并未要求必须转移占有,而是以进行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所以在股权上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质权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后位质权的当事人同意也应允许,以尊重当事人缔约上的意思自治,充分发挥股权的担保功能。

三,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之孳息,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质物之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而后才能用于清偿质权人之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如日本《民法典》规定,质权人对债务人因其质物的出卖、租赁、灭失或者毁损而它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质权。日本《商法》第208条规定,“股份的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时,以原股份为标的的质权,破在于因销除、合并、分割、转换或收买,股东应得的金钱或股份上。”我国《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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