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况下亦可被视为有效证据。作为一种现行证据类别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无疑具备成为证据的合法资格。
然而,若要将其作为证据采纳,必须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该微信聊天记录需能明确证明微信的实际使用者为涉案当事人之一;否则,该聊天记录便无法与案件产生关联,自然也就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纳。
其次,该微信聊天记录必须保持完整无缺,任何断章取义或篡改过的内容都将失去作为证据的效力。
解析:
微信聊天记录亦具备襄助法律仲裁的证据价值。
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证据形式,微信聊天记录无疑在司法鉴定和诉讼审理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若欲使其成为可靠的呈堂证供,则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首先,微信聊天记录的获取路径需明确无误,以确保其使用者确为涉案当事人之一;
其次,该记录应保持完整无缺,不得有任何删减或篡改的痕迹。
倘若记录内容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况,那么它将无法被视为有效的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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