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行政处罚法律咨询 > 行政处罚告知被侵害人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处罚告知被侵害人的方式有哪些

杨** 江西-九江 行政处罚咨询 2024.05.13 10:24:00 391人阅读

行政处罚告知被侵害人的方式有哪些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行政类律师 九江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关于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判定的行政处罚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调查人员以口头宣读方式向当事人告知相关事项,即在调查人员已经完成了对案情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之后,在正式下达处罚决定之前,直接向涉事人明示其所具有的知情权以及申述辩解的权利,同时听取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辩解,依据调查所得的信息及证据,结合当事人提出的申述辩解理由,公正且合乎法律规定地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05-13 15:18:06 回复
咨询我

解析:
关于行政处罚告知途径的阐述如下: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裁决的行政处罚案件,通常可以采取调查人员口头通知的形式进行告知。
当调查人员基本完成对案情信息的调查工作之后,在正式发布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直接向当事人传达其所拥有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同时仔细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与辩护观点。
然后,基于所获取到的调查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辩护内容,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合理合规地制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024-05-13 10:25:00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