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日期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购房者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退房权,同时有权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义务按照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如期交付至购房者手中。若未能按时履行此项义务,则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05-13 14:10:38 回复
解析:
当开发商无法如期交付所购买的房产时,购房者有权依法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买卖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有义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确保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时、按质、按量地交付至购买方手中。
若开发商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