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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肖* 广西-北海 行政诉讼咨询 2024.05.12 18:10:00 442人阅读

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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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四大要素:
首先,必须是具有诉讼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性质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领域;
其次,诉讼活动的主体——即原告,应当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或者利益相关的当事人;
再次,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出明确且具体的诉讼请求;
最后,该案件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管辖权规定。

2024-05-12 23:0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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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诉讼中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必须是特定且明确的行政决定;
2.在诉讼中,原告方即为那个特定行政行为的直接受益者或者与此相关联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3.提出诉讼的同时,还需要具备特定而具象的诉讼请求;
4.所有的起诉行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管辖权范围之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2024-05-12 18: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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