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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送车位最后送人防车位是否构成欺诈

王* 福建-宁德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4.05.12 16:25:00 497人阅读

说送车位最后送人防车位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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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车场地及汽车车库所有权的分配,允许参与者通过买卖、赠送或租赁等方式进行协商,亦即在法律框架内,允许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停车场所及车库的所有权。至于地下停车场所的所有权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否已有明确规定,若已做明确,那么便以双方商定为准;若未有具体规定,则依据标准条款来判定。接着是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是否纳入公共分摊面积的问题。如果该地下停车场所已经被计算进了业主的公共分摊面积,那么当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中就已经包含了这个地下停车场所的面积。在此情况下,地下停车场所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反之,如果地下停车场所并未被纳入公共分摊面积,那么该停车场所的所有权将归属于房地产开发商。

2024-05-12 18:4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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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规划停放车辆的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双方当事人以售卖、附赠或租赁等方式进行约定。
换言之,这意味着开发商与业主将有权按照预先达成的协议来界定车库的所有权。
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已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有相关条款,我们将严格遵守;
若无明文规定,则需依据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地下车库是否被纳入了公共分摊面积。
若该地下车库已被计算为业主的公共分摊面积,那么当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他们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中便已包含了该地下车库的面积。
在此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反之,若地下车库并未被纳入公共分摊面积,那么车库的产权就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4-05-12 16: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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