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级别较低的人民法院收到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死刑的决定时,必须在法定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其中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存在原定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
(二)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如能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就需要对原定判决进行重新考虑和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改判;
(三)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也应暂时停止执行死刑。
解析:
在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对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指令后,下级人民法院需在法定时间内(即七日内)依法履行交付执行的职责。
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如下情况,则应停止或延期执行:
首先,如发现判决可能存在错误时;
其次,倘若在执行前罪犯能够主动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从而可能需要进行改判的情况;
最后,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
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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