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这类事件往往属于学校难以预料和掌控的范围内,按照一般的准则来看,学校在此类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该名学生在自杀前曾出现过一系列异常行为,而这些行为已经被学校察觉或是理应被学校察觉到;亦或者有其他同学向学校反映该生存在自杀倾向,但学校却未能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例如与该生进行深入的交流、与该生的家长取得联系、提醒同班同学关注该生的行为变化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就必须要对其未尽到的职责负责。
解析:
对于学生在校园内自杀事件,尽管其超出了学校的可控范围,但通常情况下,学校并不需为此类事件担负法律责任。
然而,若事前该生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异常行为,而学校未能察觉或是本来应该发觉却未给予足够关注,抑或已有其他学生向校方反映该生存在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与该生进行深入的交流、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提醒同班同学多加留意该生的言行举止等,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学校就必须对此次事故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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