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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有哪些限制

张**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1 15:13:00 341人阅读

监外执行人员的活动范围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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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兰州

解析:
监外执行的实施区域通常以居住或者受监管地区的县城及市区作为基本框架。
就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社区矫正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基层组织以及犯罪分子原来所工作或加入的机构将全力协助对其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
至于执行部门,则应秉持严谨的态度对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实施严密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那些正在服刑过程中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原执行机关有责任向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详细汇报他们在监狱中的改造表现,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这些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也应该明确告知这些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他们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改造,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024-05-11 15: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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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监外执行的活动区域通常是其居住地或是监管场所所处的县级市、区级行政区划以内。针对被暂时性免除牢狱之灾的罪犯,需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由基层组织以及罪犯原先所属的工作岗位等单位提供协助,施行全天候的监外押解,以确保犯人在社会环境中的无害化程度。执行机关需要对这些过境罪犯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在服刑过程中决定采用监外执行方式的罪犯,他们原有的执行机关必须向专门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提供详细的报告,包括罪犯在监狱内表现优点及待改进之处,以便公安机关能够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也应告知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严格的监督改造,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4-05-11 18:31:21 回复

并不会限制活动范围,只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并且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部门也可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的案件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必要时经协商可以临时调动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到需要实施集中监察的区域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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