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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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婚姻伴侣中有一方主动放弃所有财产,实际上并不要求必须进行相关的公证程序。只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是基于真实意愿主动做出了放弃财产的决定;同时,当事人在做出该决定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当事人的放弃财产行为不会触犯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那么即便他们并未进行过公正程序,但这种放弃财产的行为仍然是合法有效的,且会对夫妻双方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024-05-11 18:34:27 回复
解析:
解除夫妻之间的某一成员的财产义务并不必须经过公证环节。
只要相关当事人在表达其自愿做出放弃财产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具备完善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们选择放弃的财产权益并未违反任何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离,那么即便未曾进行过公正程序,该项放弃行为仍然被视为合法且有效,对于夫妇二人来说均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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