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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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构成的关键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明确男女各方当事人均无缔结合法婚姻之意图;
其次,需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共同居住的事实;
再次,双方在物质层面上互相提供了经济支持;
此外,还需具备长期、稳定的同居期限,通常情况下应当达到六个月以上;
最后,双方必须拥有供日常生活所用的公开或者隐蔽的住所,并且在社会公众面前以夫妻身份自居,同时周围的人群也普遍认可他们之间的夫妻关系。
解析:
在法律层面所定义的不具备夫妻身份却共同居住的情况,主要关注的核心因素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具有构建正式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事实上是否共同居住;
其次是彼此之间在物质方面是否存在着互相提供经济支持的行为;
再者就是需要确认这种非正式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持久而稳定的共处时长,通常情况下应当达到六个月或者更久;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用于共同生活的公开或者隐蔽的住所;
最后,如果他们对外宣称为夫妻并且周围的人都认可这一点的话,那么也可以被视为符合条件的非正式夫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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