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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放弃继承部分怎么处理
关于放弃房地产继承权问题,应在继承权确立并进入遗产处置阶段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明确的自愿放弃继承之意愿。若未能在此规定期限之内表明放弃意向,将被自动视为已同意接受继承。此外,对于选择放弃接受房地产遗赠的情况,受遗赠人应在获悉自己成为受遗赠对象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其对受遗赠权利的放弃决定。
解析:关于财产继承的问题,若欲放弃所享有的继承权利,需在继承事件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前,以书面文件形式向相关部门表达出明确的放弃意愿。如未在此期限内表示,则将被视为已默认接受继承。另外,对于接受他人赠与的房产,受遗赠人应在知晓遗赠事实后的六十天之内,主动以书面方式表达出是否愿意接受该遗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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