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载面积产生较大差异时,若误差比例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范围之内,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房价款项;
然而,如果误差比例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买家有权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关利息;
同时,开发商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应依据面积误差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来确定是否需要由买家进行补充支付、开发商独自承担责任、开发商将多收款项予以退回,抑或是双倍返还给买家。
解析:
商品房的现实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严重差异时,如果误差的绝对值在3%之内,则须依据实际情况结算房价款项;
若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3%,消费者则有权利选择取消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然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部分;
倘若消费者仍决定想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依照常规按面积误差的比例以及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来决定是由购买方进行相应的补充、卖方独自承担责任、卖方进行退款或者双倍退还等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专业解答针对期房产生的面积误差争议解决途径如下:当出现超出自购房屋总面积3%以上的误差时,买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而卖方有责任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倘若误差未超过该比例,则可以依照面积误差比例与双方事先协商的价格体系来确定究竟应当由买方弥弥补正或是由卖方独自承担相关费用,亦或由卖方予以返还并额外赔偿买卖双方的利益损失。
专业解答在常规条件下,面积偏差规定如下:1000平方米以下,偏差3%;1000至5000平方米,偏差2%;5000至10000平方米,偏差1.5%;超10000平方米,偏差1.3%。累计偏差不超500平方米。但各城市规定可能有变,建议咨询当地规划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专业解答若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合同规定面积,在3%以内时,买方按原价补足差价;超3%部分,卖方无偿转让产权给买方。反之,若实测面积小于合同规定,在3%以内时,卖方退回相应房价及利息;超3%部分,卖方需按两倍退还差价。
专业解答开发商存在面积欺诈的行为,构成商品房违约。根据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严重缩水的情况下,购房者既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赔偿损失。一般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以内的部分,允许误差为3%;超过1000平方,不超过5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2%;超过5000平方,不超过10000平方的部分,允许误差1.5%;10000平方以上的部分误差1.3%;并且累计建筑面积合理误差是不能超过500平方。不过不同城市的允许面积误差的规定可能会存在区别,具体如何规定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的规划部门。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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