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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金融机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牛** 福建-宁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11 09:48:00 354人阅读

抢金融机构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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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抢银行的判决通常因案情的恶劣程度而有所不同,其主要取决于:
1)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并可能伴随罚金的处罚;
2)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量刑可能超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涉及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同样也会伴有罚金或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首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抢劫罪的构成要素:
1)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公民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犯罪嫌疑人;
4)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直接故意的心态,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意图。
其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主要包括:
1)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5)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6)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7)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总的来说,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但需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只是为了夺回自己被骗走或赌博输掉的财物,而非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不能被判定为抢劫罪。
此外,在抢劫罪的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数罪并罚的复杂情况,这无疑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审理难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024-05-11 09:49:00 回复

据你所说,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关押在哪里的?可委托我为他辩护,我是专业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经验丰富。有技巧。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是怎样呀的 刑法仅仅规定了抢劫罪,并没有抢劫金融机构罪,而抢劫金融机构只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的认定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 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 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金融机构罪的量刑是怎样呀的 刑法仅仅规定了抢劫罪,并没有抢劫金融机构罪,而抢劫金融机构只是抢劫罪的一个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的认定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 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 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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