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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农村参建房拆迁问题有何依据

梁* 江西-九江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5.11 09:24:00 402人阅读

二十年前农村参建房拆迁问题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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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若建筑物违建系农民家庭中唯一居所,在此种情形之下,此类建筑可能面临强制性拆除之命运。
2.倘若一个家庭持有过多住宅地,其数量超过了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户一宅"政策标准,且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获取为合法继承所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将这些已建成的房屋强行收回,而更倾向于采用试点超标宅基地付费制度、宅基地有偿退出以及宅基地转让等方式来加以处理。
3.对于那些未按法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该证书规定进行建造的违建建筑而言,在适当的处罚(如罚款)、纠正错误和补办相关证件后,这类建筑也将得以保留,而非遭到拆除。
4.对于那些在早期虽属违建但现今却符合相关要求的农业发展设施,尽管其在早期曾被视为违建,但如今仍将予以保留,而非予以拆除。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4-05-11 09:25:00 回复

房屋拆迁航拍图几年拍一次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每年都会拍几次,对违法建筑和违规用进行检查,而进行征收等特殊情形的,在征收方案确定前和确定后进行航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量=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垃圾量
1.建筑面积
(1)尚未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产证或拆迁许可证等的证载面积计算,没有证件的房屋按照实测面积计算;
(2)已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测绘管理部门提供或确认的1/500地形图计算;
2.单位面积垃圾量
(1)民用房屋建筑按照每平方米
1.3吨计算;有旧物利用的,在考虑综合因素后按结构类型确定为:砖木结构每平方米0.8吨,砖混结构每平方米0.9吨,钢筋混凝土结构每平方米1吨,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
(2)工业厂房和跨度9米以上的仓储类房屋按结构类型确定为:钢结构每平方米0.2吨,其他按同类结构民用房屋建筑单位面积垃圾量的40-60%。以上就是对房屋拆迁建筑垃圾计算问题的解答。

你好,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谁按照这个标准来拆除你的房子就应该找谁解释,谁执法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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