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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关于合资企业的利润分割问题,应当依据各个合伙人之间所达成的共识进行制定,并且可以通过考虑出资比率及无形资产的实际投入价值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然而在合资合同中,必须明确禁止任何将整体盈利全数分配至特定少数合作伙伴手中或责任完全委派给部分合伙人承担的条款。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024-05-10 18:1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