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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产品质量纠纷司法实践中,通常规定由产品的制造商或生产者对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制造商或生产者在此过程中需负有详细阐述其产品毫无缺陷之责,而对于受害方而言,亦须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024-05-10 14:2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