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村民个人强行占据集体坑塘的情况,该行为构成了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遇到此种状况,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
针对未经批准或使用欺诈手段获得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责任予以制止,要求违法者归还非法占用之地。
对于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为建设用地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该机构有权限期拆除其土地上新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恢复土地原貌。
若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同时可处以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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