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交通事故责任法律咨询 > 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杨* 江西-九江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4.05.09 13:50:00 421人阅读

非机动车为避让机动车而摔倒责任应由谁承担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九江交通事故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解析:
在各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会依据事故双方当事人以及各自在事故中所涉及到的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对涉事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判定。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时,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若有确凿的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员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可能得以减轻。
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推定为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一方设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在这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若机动车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也存在过错,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便可适度减轻。
若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事故,那么机动车一方将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根据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比人优;
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
而由优者来负担危险。
”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
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

2024-05-09 13:51:00 回复

下班路上,为了躲避机动车,而摔倒摔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最高法: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行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下班路上,为了躲避机动车,而摔倒摔伤,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最高法:下班顺道买菜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法律,“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行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