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身份犯,作为单个人必须具备特殊的身份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总则与理论上讲,非身份犯是可以构成身份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条件是利用了实行犯的身份来实施犯罪。作为教唆犯没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实施,应该成立共犯关系。所以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所构成的特殊情况,主要是分则所要把握的,一个是刑法规定,内外勾结、伙同的;罪中很多不具有这种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支持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处罚。类似这些规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所规定的构成的共同犯罪。三、部分行为、整体责任原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或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实行人没有故意犯罪的意识,只是单纯作为间接正犯犯罪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意的人。教唆犯和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实行人是有犯罪意识的。 举个例子:甲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乙杀死了丙,则甲和乙构成故意罪的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10岁的乙用毒药杀死了丙,则甲构成故意罪的间接正犯,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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