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明确规定,被告人在自收到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至法庭正式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段内,均有权向法庭提交辩护词。
然而,为了确保辩护词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许多经验丰富的律师通常倾向于在庭审结束之后再将辩护词呈交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手中。
因此,必须明确指出,如按上述规范执行,被告人在距离开庭日期前的十个工作日内都享有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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