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当事人办理完相关收养手续之后,自那一刹那之间,当事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便失去了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的纽带,当事人无需再负担起照顾亲生父母的责任,而是必须承担起孝敬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政府始终采取措施确保合法收养关系得到有效维护。
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应参照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规定加以实施。
随着收养关系的确立,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将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律师解析 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当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 一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当事人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当事人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收养孩子。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