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规定如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夫年满60岁,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证明)可享受遗属补助,具体标准是以职级工资制的基础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遗属居住在成都市、省辖地级市和行署所在地城区的每月按基础工资的70—80%计发;居住在县(市)及县(市)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60—70%计发;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基础工资的50—60%计发。具体的要以你们当地的标准来定,可以向当地民政局申请提高补助金。
您好,是这样的,声明的定性是有很多种的,具体要看声明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是什么。如果可以满足遗嘱的相关要求和条件的话,是有可能被认定为遗嘱的。有需要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的。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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