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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就房产权继承问题而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将遗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平等地分配给第一顺位继承人,亦即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类人员。
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内部存在某位成员意图独自享有该房产的全部所有权,那么他必须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其应得的份额;
若所有继承人均拒绝接受该房产,则由法院负责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按照具体情形分配给各继承人。
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和了解继承权的概念与内涵——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4-05-07 15: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