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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二次过户

张* 江西-九江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5.06 14:12:00 376人阅读

拍卖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二次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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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经颁发产权证书的房产,我们并不建议进行买卖和过户操作。
因为现行体制下,产权登记制度对房屋产权具有决定性作用。
若房产证的所有权人并非自己,那么您将失去对该物业的处置权利,包括不能享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收益。
换言之,倘若未来该房产面临拆迁,您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此外,在购买这类房产时,仅签署合同并不能确保最终的权益保障。
一旦卖方违约,您将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特别是在已经支付款项的情况下,风险尤为突出。
然而,实际上有部分交易者会选择这种方式,即先签署协议并进行公证,协议中明确过户时间等细节。
但是,这仍需依赖于双方的诚实守信。
关于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虽然可以进行更名,但必须向市级相关部门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且开发商须提交合同更名的具体原因,在此过程中还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至于已经通过竣工验收的商品房,则无法进行更名。
不过,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更改产权证上的姓名。
在实践中,开发商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
同时,若为更名而非新增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新买受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条件,例如年满成年人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024-05-06 14:14:00 回复


1、拍卖房产流程中客户委托,拍卖行接受:房产的人作为委托人与拍卖行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卖行,拍卖行以自己的名义主持拍卖在接受委托后。
2、鉴定与估价拍卖:拍卖房产拍卖前的准备工作是对拍卖房产进行鉴定和估价,必须由房地产评估师进行核定房产评估,并评估结果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
3、拍卖房产底价的确定:指拍卖成交应达到的低价格基数,导致拍卖失败往往是由于底价过高,过低又会使委托人受经济损失。底价确定后,当事各方应保守秘密。
4、确定拍卖日期:拍卖房产日期拟订和拍卖房产的产别、用途、数量都有关。从刊登广告到公开拍卖,间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样时间不得少于2天。
5、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是一种公开竞买活动,必然发拍卖公告,主要反映拍卖房产的内容、拍卖时期、拍卖地点及其它必要事项。
6、审查竞买人资格:拍卖房产过程中参加房产拍卖的竞买人应是具有民事权利与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卖主持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7、竞买人缴付保证金:在拍卖程序中,缴付保证金是成为竞买人的必要条件之一。竞买人竞价成功,其保证金可转为价金,竞买未成功,保证金如数退还。
8、组织拍卖会实施。
9、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因此,若抵押房产经拍卖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以房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通过变卖程序仍无法成交的,则只能选择以房抵债,否则对抵押房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并将房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房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第一次拍卖流拍之后,降价10%-20%,进行
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再流拍,降价10%-20%,进行
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再流拍,债权人同意以物抵债的,以
第三次保留价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
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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