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购房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与探讨:
首先,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在此前提下,该房产应当被看作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在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下,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我们需要考虑到这可能存在着赠与夫妻双方的意图。
因此,除非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赠与其子女的,否则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此类房产分割问题时,通常会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的情况,在实践中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同时也是引发争议较多的一类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专业解答针对购房事宜,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状况:首先,若婚后由某位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产权登记于己方子女名下。在此情形之下,仅能视作父母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相应房产理所当然地被归类为出资方子女的私人财物,而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次,假设婚后某位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且将其产权登记于另一方子女名下。鉴于实际情况的考量,此类情况具有赠与夫妻双方的明确意向。
专业解答婚前男方首付婚后男方父母还贷,如果贷款未还清不可以添加女方名字;如果贷款还清了,则只要男方及其父母同意和添加女方名字,添加了女方名字之后,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专业解答房产证上有本人名字,再买房不算首套。因为子女和父母共有的房产中,双方都有姓名登记,即拥有房屋所有权份额。即使子女没有实际拥有该房产,但再次购房时仍被视为二次置业。若父母名下房产,且房产证上无子女姓名,子女成年后购房可视为首套。
专业解答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需多角度分析:若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能视为赠与双方,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名下,则根据出资比例和实际情况判断,易引发争议。
专业解答婚后购房,父母共付首付,登记在女方名下,通常视为对子女的赠予,属个人财产。但婚姻期间若夫妻一方或双方还贷,还贷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房屋是否完全属于共同财产需视还贷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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