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
解答如下, 诉讼费即案件受理费,在人民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之后,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用。案件受理费包括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那么,合同纠纷诉讼费该如何计算呢?
首先,诉讼费可分为以下几类:
第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讼时,人民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第
三,其他诉讼费用。
其次,诉讼费主要包括以下费用:
第
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
第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第
三,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
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
五,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关于合同计算诉讼费的具体金额,根据案件类型和所涉及的标的不同而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争议金额,以什么为标的额来分段按比例交纳成为现实问题。如果依照意见一的做法,如何确认标的额成为一个难题。确认标的额的一种公平、合理手段是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但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之前还需进行房屋价值评估,这种做法将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诉讼维权。原告只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提出要求对方赔偿或支付或返还金额的诉讼请求,按标的额来交纳诉讼费的做法则使法院难脱变相多收诉讼当事人诉讼费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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