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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能否适用新法

王** 福建-宁德 办案流程咨询 2024.05.03 15:53:00 329人阅读

二审期间能否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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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情况,其立案标准需达到至少五千元人民币的破坏价值。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即使其造成的损失数额并不显著或情节较为轻微,仍应被视为普通违法行为。所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是一种故意实施毁灭或损坏公共或私人财产,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

2024-05-03 19:2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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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如若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改并新的刑法规定得以生效实施,那么我国所采用的主导性策略便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此原则主张,在司法裁决中应优先适用原有的法律条款,然而,当新法对被告人更为有利时,则可考虑采纳新法。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甚至有可能追溯至过去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024-05-03 15:54:00 回复

对于二审上诉的案件未审理可以适用新刑法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刑法修正后,二审未审结的刑事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但如果适用新刑法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适用新的刑法。
2、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规则,即犯罪案件一般适用犯罪时的刑法规定;但如果新修正的刑法规定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修正的刑法规定。刑法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有新证据,二审会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
是否属于新证据,关键在于是否是当事人新发现的 如果早就在手中,只是没有向提交,就不是新证据。如果明知证据在某一处,只是一直没有去采集,同样不是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据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到了再审阶段,对案件会更加审慎,对证据的认定以及对案情的关联会持有非常慎重的态度。毕竟,改变原判决是一个对当事人具有影响非常大的后果。
一、【认定事实需要客观证据充足】单纯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二、【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三【《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您好,针对您的二审可否适用简易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二审可否适用简易程序
二审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知识:
第一条 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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