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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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尚未偿还完毕房贷的情况下,房产是具有销售潜力的,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方可实现:
首先,若卖方具备偿付贷款的财务实力,那么他需要先行偿还贷款并解除抵押登记之后,方可进行交易和转让。
其次,如果卖方无力偿还贷款,但买方具备此项经济能力,则买卖双方可通过洽谈达成共识,由买方先行偿还贷款,随后进行交易和转让。
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无能力偿还贷款,他们可以寻求担保公司的协助,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后再进行交易和转让,最终再将款项归还给担保公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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